南 宁 学 院
南院学〔2018〕63号
关于印发《南宁学院校园无息助学借款
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学院校园无息助学借款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学院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学院校园无息助学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7〕49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无息助学借款的经费来源,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提取。
第三条 校园无息助学借款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非毕业班在校本专科学生(含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留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无息助学借款仅用于申请人预缴当学年的学费,申请人授权学校将借款用于预缴纳学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思想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均可申请校园无息助学借款,尚未还清之前所欠无息借款的原则上不予再申请。
第六条 每人每学年申请借款最高额度为5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每年9月由学生提出无息助学借款申请,一年一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一)《南宁学院校园无息助学借款申请表》;
(二)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长同意书(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需按手印);
第八条 申请程序和办法:
(一)学生本人填写《南宁学院校园无息助学借款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条件进行初审;
(三)二级学院将通过初审的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材料,报学校领导最终审批;
(五)学校与学生签订《校园无息助学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六)学校发放借款。
第四章 借款期限
第九条 校园无息助学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申请人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清偿借款,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又未向校方提出延期并获得批准的,视为欠缴学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宁学院校园无息助学借款申请表
2.南宁学院校园无息助学借款合同
南宁学院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学院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
校对:陈铁 录入:陈金燕 排版:李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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