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宁 学 院
南院学〔2018〕64号
关于印发《南宁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学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学院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经费来源,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提取。
第二章 减免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减免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留学生)。
第四条 减免范围
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其它代收费)。
第三章 减免条件
第五条 减免条件
(一)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学习勤奋,生活俭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1.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或去世,丧失劳动力,家庭经济来源少;
3.其他经学校同意符合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享受学费减免: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法律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
(二)申报材料存在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
第四章 减免额度
第七条 减免额度
学费减免分两个等级:即全免和部分减免,视申请学生具体情况确定减免额度。
第五章 减免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减免学费办理和审批程序
每年9月由学生提出学费减免申请,一年一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
(三)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初步确定减免对象和额度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五)财务处为获得减免学费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获得学费减免学生的跟踪考核与管理
(一)二级学院负责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跟踪考核,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和反馈考核情况。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的综合表现、学习态度和成绩、家庭经济有否改善等。
(二)受助学生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铺张浪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责令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立受助特困生档案,优先向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培养其自强自立精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宁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南宁学院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学院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
校对:陈铁 录入:陈金燕 排版:李鹂
4746155261744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