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宁 学 院
南院学〔2018〕65号
关于印发《南宁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贴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贴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学院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
补贴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贴管理与使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贴用于资助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贴的经费来源,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提取。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留学生)。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学习勤奋,生活俭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贴:
(一)父母突然亡故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失去经济来源,学生生活费无法保障;
(二)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学生无法获得有效经济来源;
(三)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享受特别困难生活补贴: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法律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
(二)申报材料存在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当年所获得奖、助学金总额超过7000元(含7000元);
(四)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
第三章 资助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采取按月补助的方式,由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饭卡上。
第八条 生活补贴一学年一申请,额度为每生每月300元,连续资助10个月,按月发放到学生饭卡(2月、8月不发放,毕业生发放至毕业当年6月)。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九条 生活补贴申请及审批流程
在家庭发生重大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后由学生提出
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提供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交至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五)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补贴发放到学生个人饭卡。
第十条 获得生活补贴学生的跟踪考核与管理
(一)二级学院负责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跟踪考核,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和反馈考核情况。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的综合表现、学习态度和成绩、家庭经济有否改善、使用生活补贴情况等。
(二)受助学生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铺张浪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回已发的补贴资金。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立受助特困生档案,优先向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培养其自强自立精神。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生活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一)专款专用。生活补贴经费只能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生活补贴,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补贴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宁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南宁学院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学院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
校对:陈铁 录入:陈金燕 排版:李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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