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宁 学 院
南院学〔2018〕66号
关于印发《南宁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学院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实现资助育人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留学生)。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提取。
第四条 视申请学生困难情况给予3000元到5000元的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条件
(一)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学习勤奋,生活俭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身体残疾的学生;
2.因家庭成员或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法律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
2申报材料存在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3.当年所获得奖、助学金总额超过7000元(含7000元);
4.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
第四章 申请评审程序和考核管理
第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申请程序和办理办法
在家庭发生特殊性经济困难后由学生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其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交至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五)学生工作处造册报财务处,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七条 获得特殊困难补助学生的跟踪考核与管理
(一)二级学院负责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跟踪考核,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和反馈考核情况。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的综合表现、学习态度和成绩、家庭经济有否改善、使用补助款情况等。
(二)受助学生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铺张浪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回已发的补助资金。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立受助特困生档案,优先向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培养其自强自立精神。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宁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南宁学院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学院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
校对:陈铁 录入:陈金燕 排版:李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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